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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03-17 20:51   外事办公室

转发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中共河南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的通知
豫外组〔2009〕1号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各省辖市外侨办(局):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和中纪委、外交部、财政部及省纪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新规定和相关要求,为使各地、各单位更好地掌握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我省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规范申办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
    (一)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件必须具备的内容:明确的出访目的、任务和事由,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出访日期、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人员名单、日程安排、经费来源。        
    (二)附件内容应包括:邀请函原件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出访人员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出国(境)团组费用预算表(见附件1),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因公出国(境)团组随团人员申报表(见附件2);专办员证复印件;副厅级以上人员近三年的出访纪录;培训团组需提供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批文复印件;非国有企业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向省政府申报副厅级以上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件时,须同时上报一式4份,由省外侨办分别转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备案。
     (四)严格实行专办员制度。为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申办因公出国(境)手续时,必须由本单位的专办员持证办理。特殊情况,申办单位须写出专题说明。
    二、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一)各组团单位应切实履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认真审核邀请函、出访任务和在外活动日程。
    (二)严格实行团(组)长负责制,明确出访团(组)长的责任和义务。上报的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件中应明确团(组)长。团(组)长负责该团组认真执行出访任务,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完成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决定改变出访行程和路线,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确有特殊情况者应及时向国内审批部门报告。考察、访问和培训团组在外公务活动安排不得少于在外时间的三分之二。
    (三)加强对出访团组和人员的行前外事和纪律教育。组团单位必须认真地对出访团组进行行前外事和纪律教育(见附件4),采取集中教育、团(组)长重点谈话和团员个别提醒等多种方式,要求出访团组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和财务纪律。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与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和游览项目。严禁出入其它不健康场所,在境外尊重当地法律法规、民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大型团组由组团单位安排外事和安全部门作专题行前外事和纪律教育。
    (四)完善出访报告制。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出访报告。市、厅级出访团组分别向省纪委、省外侨办和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送出访报告;省直县处级及以下出访团组分别向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出访报告;省辖市及县(市、区)县处级及以下出访团组分别向市纪委、市外侨办(局)和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送出访报告。
    (五)实行出访情况反馈制。全省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省外侨办提交《因公出国(境)团组情况反馈表》(见附件3)。出访团组应如实填写,由团(组)长签名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
    (六)加强证照管理。出访团组须在回国后 7日内将因公出国(境)证照及时交省外侨办统一保管或注销。严格遵守因公护照的收缴查验制度,各组团单位在团组回国后要按时收回护照,进行逐个查验,重点检查出访团组在外停留时间、访问国家(地区)和出访路线等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向任务审批部门报告。对逾期不提交出访报告或不上交因公出国(境)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任务审批部门应暂停受理其单位申报出国(境)手续。
    三、切实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的管理
    (一)双跨团组属于因公出国(境)团组中的特殊类别,需要从严审批。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双跨团组管理。组织双跨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除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等活动外,双跨团组人数不得超过6人,时间不得突破规定要求,特殊情况须个案从严审批。人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省直单位组织下级人员参团的,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省辖市市直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团,出国(境)执行任务应严格限制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严禁短期内组织性质相同或类似团组赴同一国家或地区。严禁将同一团组化整为零、拆分报批。严禁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访。严禁以“培训”名义组织考察、访问性质的双跨团组。
    (二)严格双跨团组计划和量化管理。双跨团组是组团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派遣计划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参团人员纳入组团单位的出访计划总量。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出访经费要纳入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三)按照有关规定,除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和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如确有需要组织地方人员参团的,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地方省直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团。具有外事审批权的企业因实施具体项目确须组织双跨团组的,组团范围仅限与特定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人员。
    (四)非军队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组织军队(含武警)人员参团。如确需由军队(含在地方兼职)人员参团的,组团单位应事先征求国防部外事办公室(或武警总部)的批复意见,再报省外侨办审核、审批。
    四、规范使用中介机构和邀请函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派出单位在使用中介机构前应掌握其总体情况,所选择的中介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其中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准从事相关业务;有固定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机构章程;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资金保障;熟悉我国和往访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具有接待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经营。
    (二)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派出单位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为因公出访团组联系邀请函;不得要求中介机构为因公出访团组发出邀请函;严禁以任何形式购买或变相购买邀请函;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为因公出访团组安排在外期间的公务活动。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培训中介机构可安排与培训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为非培训团组办理邀请函和安排公务活动。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派出单位选择中介机构仅可为团组安排在国外的食、宿、交通等社会化服务,必要时为团组提供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因公出国(境)团组及相关承办人员不得要求所选择的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出具与公务无关的财务票据,不得接受中介机构馈赠的财物,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因公出访活动中牟利。
    (四)根据中央外办、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外事部门须将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工作中使用中介机构情况列入外事工作检查范围。省外侨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公布一批合格中介机构。检查我省因公出国(境)团组使用中介机构情况,并视情对有关中介机构名单定期更新。对外事违规情况予以查处,对认定存在外事违规、违纪情况的组团单位和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在接待因公出国(境)团组中违规的中介机构将被取消接待资格,涉嫌违法的中介机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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